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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7-13 11:07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新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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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其他

四、受理条件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表(必要);

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必要);

招标文件(必要);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必要);

中标通知书(必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必要);

有工程变更的持工程变更证明(必要);

工程款支付证明(必要);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台帐及相关资料(必要);

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必要);

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表(必要);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必要);

招标文件(必要);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必要);

中标通知书(必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必要);

有工程变更的持工程变更证明(必要);

工程款支付证明(必要);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台帐及相关资料(必要);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必要);

八、法定时限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5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390726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3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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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商丘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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