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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来源:质监站   发布时间:2017-07-13 11:01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二、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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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

服务对象: 综合其他

四、受理条件

1、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2、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关于xx小区x楼x单元x楼xx室的协调笔录(必要);

关于xx小区x楼x单元x楼xx室的协调笔录(必要);

八、法定时限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6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285779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28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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